阳光招生重在公开透明
61 2025-04-05 18:51:47
数字技术具有实时性、智能性、高效性、精准性等优势,能够挖掘数据背后的信息与规律,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与效率,如大数据分析能够帮助检察机关高效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诉求,发现相关行政争议
(41)他发掘了体系型法典与自治型法治、汇编型法典与回应型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19)统筹立改废释纂的要求已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
这就提出了体系型法典的程度性问题——集小成和集大成。着眼现阶段,对于党内法规法典化的可行性问题,应审慎地分析判断。 (一)客观层面的可行性 如前所述,《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已提到编纂工作。因此,中央纪委在制定发布一些应急的单项党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将以前的零散规定加以集中、修订,对一些新出现的情况作出规定。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内治理的重要目标是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39)孟涛:《论党内法规的法典化》,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2年第2期。(55)显然这也是一种适度法典化思维。 其一,内部合力的形成。
前述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等所引入的检察听证就是典型的通过协商程序践行司法民主的方式。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纠纷预防任务时,需要恪守界限,避免发生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混同或争夺代表性"。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尚属首次,表明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基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的力量薄弱,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又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资源,由此产生巨大的现实矛盾。
其二,主动推进同类问题一揽子解决。例如,"不履行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指出:"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机关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为由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行政争议,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作出解释。
遗憾的是,司法改革大部分时候采取的则是'一刀切'标准,推行对社会精英有利的专业化改革。跨部门数据共享能够打破数据孤岛,强化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合作基础,如有助于检察机关提出更加准确的相关机关工作整改的检察建议。程序规范的技术理性保障了检察机关能动展职的科学性,程序规范的价值理性保障了检察机关能动展职的民主正当性。这一特质可以有效避免外部监督对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动力的负面影响。
同时,在程序规范的设计技术上,避免出现规范重复、规范空白、规范冲突等问题,达致程序规范的初步体系化。如前所述,很多行政争议并非检察机关能够独立化解,因此检察机关需要与外部力量合作,包括检察机关与政府的"检府联动"、与法院的"检法联动"等,弱化不同机关之间的对抗性,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创造条件。事实上,这一谨慎的态度在制度设计中也有所体现。因此,法治是检察工作的底线,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底线。
过去,在封闭对抗式的司法程序中,抗诉手段备受检察机关青睐。因此,法规范的供给需要在改革与法治之间寻求平衡,理想的方案是程序主义法治进路。
实践中,检察机关亦缺少主动参与数字检察建设的动力与能力,科技人员又对检察工作了解有限,可能发生"数字技术引领司法"替代"数字技术服务司法"的问题。而从我国宪制传统来看,国家维护人民权利的方式正是通过国家积极作为来实现,如在宪法规范中,大量规范设定了国家维护人民权利的积极作为义务。
(二)功能适当性与检察机关的弱能动性 服务大局是当代中国司法的另一核心理念,亦形塑了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形态。例如,从源头预防行政争议往往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直接调适或行政管理制度的调整,显然不是检察机关的优势所在。 二、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及其形态界分的宪制基础 (一)以人民为中心与检察机关的强能动性 以人民为中心是当代中国司法的核心理念之一,形塑了检察机关的能动履职形态。"这也就意味着,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否则与其宪法定位相悖。"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办理个案时发现,案涉小区有189户安置户存在同类问题。以上三项目的中采用了更有效更好的表达,反映出的是保障国家权力行使效能的价值追求。
其四,警惕人民监督的弱化。 三、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约束与保障 在前述的理论建构上,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有"强能动性"与"弱能动性"的形态界分,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能动履职过程中出现"能动不足"或"能动过度"的问题。
"一方面,人大监督对检察机关履职活动能够发挥约束作用,检察机关有义务及时回应人大监督意见。社会弱者在市场化改革中往往是权利相对缺失者和改革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面临的是权利、财富、风险上的三重分配失衡。
(二)检察机关的弱能动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三是基于人大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及其在法律解释上的专业性,其对于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时是否超越功能适当性的判断具有权威性,可以避免检察机关通过自我论证随意扩张权力范围。
其五,警惕检察机关对数字技术的过分依赖。可见,我国《宪法》明确了检察权代表利益的归属,检察权来自人民授权,检察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法律监督权。尤其是要摆正检察机关在行政争议预防体系中的定位,理顺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避免检察机关越位,而这本质上涉及宪制秩序下的国家权力配置逻辑。最后,提出约束与保障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具体路径,指明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完善方向。
此外,数字技术还实现了检察活动全程留痕,有利于对检察工作的全程监督,从而对接前述的立体化监督机制,倒逼检察机关尽职履职、正确履职。检察机关对于久拖未结的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多级联动,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交办、督办、参与调处等方式,发挥协调指导作用"。
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贯通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合力促进依法行政的意见(试行)》就规定: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司法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目标,一方面是所要化解的行政争议本身得到真正解决。
程序规范不同于实体规范,更具有技术性、可操作性、统一性,旨在规范检察权的运行过程,能够减少可能产生的权力行使争议。另一方面,经由人大监督检视,可以使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决策以及创新获得民主正当性支撑,提高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可接受度。
而无论是"效能"还是"正确",这些要求的底层逻辑都是期待国家权力的妥当分工,而非教条化强调对抗与分立。四是"效果",即案件办理是否能够通过个案影响到类案,是否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外部监督设计上,应当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但是,行政机关内部部门林立、存在根深蒂固的部门利益,科层体系内部由于缺乏有效合作而产生的孤岛效应可能会影响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有效合作。
数字技术具有实时性、智能性、高效性、精准性等优势,能够挖掘数据背后的信息与规律,提高检察机关的工作能力与效率,如大数据分析能够帮助检察机关高效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诉求,发现相关行政争议。 同时,由于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即便无法通过抗诉等传统检察监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检察机关也会灵活采取其他方式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进而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有学者就将其概括为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观,认为正是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效能与正确的追求,因此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需要从功能适当性角度进行考量,提出以功能适当性补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涵,即国家权力的配置要综合考量组织、结构、程序、人员等因素,将具体的国家任务及其权限分配给功能最适当的机关,进而保证国家权力的节制与适度。在检察领域要保障人民权益,关键在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限度,即与相关部门合作办理案件时是否恪守合作限度。检察机关通过"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监督与办案一体化机制实现了法律监督效能提升。